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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畜禽场(站)审核

    一、办理机构:市审批中心畜牧办窗口(咨询电话:86561760)
   
  二、办理依据:国务院《种畜禽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。
   
  三、申报材料:
   1.书写申请报告1份;
   2.企业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及职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(3份);
   3.填写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》申请表(3份);
   4.品种来源证明(2份)。
   
  四、办理时限:10个工作日。
   
  五、办理程序:
   1.拟建立种畜禽场(站)的单位和个人提报建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(1份)。
   2.受理后审查资料、现场考察,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同意定点建设。
   3.建成后在经营推广种畜禽60日前提报申请验收报告和申请表,市畜牧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加盖审批专用章报省畜牧办公室审核。
   4.符合条件的由省畜牧办发放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》;不符合条件的,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。
   
  六、收费依据及标准:
  依据(89)鲁价涉字第306号,收费500元(代省畜牧办公室收取)。

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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